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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债:恶意透支的情形有哪些_1

作者:上海讨债公司 发布时间:2025-03-20点击:69
恶意透支的情形有哪些

一、恶意透支的情形有哪些

恶意透支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明知道自己无偿还能力却仍大额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偿清债务;毫无节制地挥霍透支的款项,使得款项无法归还;在透支后潜逃、变更联系

方式,以此来躲避银行的追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掩盖自己应尽的还款义务;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之活动;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占有他人资金,并且拒绝归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哪些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未还清的信用卡欠款总额,不包括银行收取的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透支金额在5万至50万之间的属于“数额较大”,50万至500万的属于“数额巨大”,超过500万的则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三、恶意透支的六种情形包括哪些

对于那些无还款能力却过度透支消费,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人;超出信用卡额度或期限,两次催收后仍不还款者;透支后逃避银行追讨的债务人;利用非法手段逃避还款者;用信用卡资金进行违法活动者;以及故意不归还借款的非法占有者,这些行为均构成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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