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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哪些条件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哪些条件
用于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着合法而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必须实施了在他的财产以及相关权利上出现的不当处置;
紧接着,该行为对于债权人收回欠款造成了实质性的阻碍和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善意能撤销吗
撤销权作为一项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唯一的行使主体自然应当是债权人本身。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1)当债务人擅自无偿馈赠或者遗赠财产,从而导致其财产减少不能清偿债务;2)债务人通过放弃已经到期的债权来免除债务;3)债务人放弃尚未到期但具有高度现实可能性的债权;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共同故意延长履行期限至债到期后无法清偿;5)债务人主动放弃担保物权;6)债务人以极其显著的不合理价格将财产转移予他人;7)债务人以看似超出常规范围的高价收回财产;8)债务人自行以财产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以减小自身对债务的负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核心要件应具备以下三点:首先,债权债务关系需具备合法、有效之基础;其次,债务人须实实在在地从事了对其所有财产或者相关权益产生干扰的不恰当行为;最后,此类行为必须在实质层面上阻碍了债权人对债务进行追索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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