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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内容和方法

作者:上海讨债公司 发布时间:2025-07-03点击:63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内容和方法

一、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内容和方法

在代位权得以成立方面,必须符合如下条件: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合法并已经到期。

这就要求债权不能出现任何违法或者无效的情况,并且已经到达了清偿期限;

其次,债务人为实现其到期债权却表现出不积极的态度,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

“怠于行使”这一概念主要是描述债务人并未采取诉讼手段或者仲裁途径来向次债务人主张其

享有且包含了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行为;

最后,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性质,也就是说,该债权不应仅限于债务人本身所能行使的范畴。

例如,基于抚育、饲养、赡养以及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所得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相关权益。

综合来看,只有当这些前提条件都得到满足时,代位权才可依法成立。

二、代位权行使的流程遵循怎样的法律规定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其行使流程主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首先,债权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提交书面起诉状,阐明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等。

其次,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债权且怠于行使,以及该怠于行使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

最后,若法院经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会判决由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需注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三、代位权行使的流程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行使流程

1.确认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也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其自身。

2.准备证据:证明上述条件成立的证据,如债权债务合同、还款凭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材料等。

3.提起诉讼: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相对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相对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法院经审理若认定代位权成立,会判决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在探讨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内容和方法后,我们不妨进一步思考。当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又会面临新的问题,比如如何确定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仅以自身债权为限,还是有其他考量因素。而且,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能否向债权人主张,这也直接影响着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要是你在这些与代位权紧密相关的问题上存在疑惑,或者想深入了解更多关于代位权的具体法律适用细节,无需烦恼,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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